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會議室(366苗栗縣銅鑼鄉九湖村銅科南路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6苗栗縣銅鑼鄉九湖村銅科南路6號(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與本案相關服務之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並能提供本案需求服務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專案期程預計自決標日起至第三階段結案驗收完成日止,工作期程以日曆天計,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一併計入。本中心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時限,階段進度如下:
一、第一階段:決標日起10日內提交設計書一式5份及電子檔1份。完成展覽風格調性、主視覺、空間配置(平、立面施工圖、展示設備細部設計書圖與尺寸)與單元設計等整體規劃,相關展示輸出圖文版面及文創、文宣品、作品集初稿。
二、第二階段:廠商應於設計書審定通過後14日內進場作業,並於開展日完工(開展日暫定107年4月27日或依本中心指定日期開展);另應於進場作業14日前完成文宣品寄送作業,作品集送交至本中心六堆園區。本階段工作並應執行完成2場教育訓練及開幕活動。
完成佈展工作後應提交展場竣工圖說1式5份及電子檔1份報請本中心辦理驗收。
三、第三階段:展場維護執行完成,含執行人文藝術講座及展示推廣活動,並於展期結束後14日以內完成卸展、展品點交歸還、場地復原等工作,及繳交結案報告書1式5份並附電子檔(以隨身硬碟或記憶卡為儲存模式)1式3份。結案報告書應含:
(一)展示文案、圖面資料、竣工圖說、展品清冊等設計完稿PDF或JPEG、TIFF等便於瀏覽之檔案格式,以及可編輯之原始工作檔案。
(二)展覽設計多媒體互動程式或數位內容檔案。
(三)結算明細表(設備清冊)。
(四)各式保險、材料防焰證明文件。
(五)各項工作前、中、後之攝、錄影音紀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