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366苗栗縣銅鑼鄉銅科南路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6苗栗縣銅鑼鄉銅科南路6號(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團體,且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於107年7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執行期程:決標日次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計共分5期。
(一)第一期:廠商於決標日次日起14日內,提交工作計畫書1式8份,詳述工作事項、工作期程、工作方法及人員配置等,經本中心審定後納入契約執行,工作計劃書經本中心審定通過後,撥付契約總金額之20%。
(二)第二期:工作計畫書經本中心審定通過後90天內,廠商應提交「第一階段」客庄相館暨攝影師調查名單及調查成果1式6份,含數位影像檔案及後設資料至少500 ±200筆、客庄相館暨攝影師之影像訪談毛片紀錄,及影像授權同意書等相關法律文件正本,第一階段調查成果經本中心審定通過後,撥付契約總金額之20%。
(三)第三期:106年12月11日前應提交「第二階段」客庄相館暨攝影師調查名單及調查成果1式6份,含數位影像檔案及後設資料至少1,000 ±200筆、客庄相館暨攝影師之影像訪談毛片紀錄,及影像授權同意書等相關法律文件正本,第二階段調查成果經本中心審定通過後,撥付契約總金額之10%。
(四)第四期:107年3月31日前應提交「第三階段」客庄相館暨攝影師調查名單及調查成果1式6份,含數位影像檔案及後設資料至少1,000 ±200筆、客庄相館暨攝影師之影像訪談毛片紀錄,及影像授權同意書等相關法律文件正本,第三階段調查成果經本中心審定通過後,撥付契約總金額之25%。
(五)第五期:於107年7月31日前完成「第一至第三階段調查成果以外」之數位影像檔案與後設資料至少1,500 ±200筆,本計畫所有調查成果,經本中心同意後完成高階、中階與低階影像之轉檔,並提送期末成果報告ㄧ式6份,含所有客庄相館暨攝影師之調查名單、數位化攝影作品與文獻文物目錄冊、完成後製之影像訪談紀錄,並將標的客庄相館暨攝影之調查報告與數位化作品圖像,印刷成冊後交予該相館主持人暨攝影師本人或家屬,第五期工作經本中心審定通過後,撥付契約總金額之25%。
三、本計畫經費由106年度及107年度預算支付,若民國107年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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