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與本案相關服務之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並能提供本案需求服務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執行期程自決標日次日起計160日曆天止,審查期間不列入計算,各項工作預計辦理期程如下:
一、於決標日次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整體執行企劃書(1式6份),內容應含工作期程、人員配置、田調資料蒐集及訪查大綱預擬等。
二、於整體執行企劃書核定次日起35日曆天內完成田調訪談(應作成紀錄)、故事文案撰擬(文字大綱) 、美編、繪圖、立體結構及手動機關等各項設計初稿,並提送第一階段成果報告書(1式6份)送本中心審核。
三、於第一階段成果報告書核定次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含文案撰擬、立體結構、手動機關、美編等設計,並提送第二階段成果報告書(1式6份),送本中心審核。完成細部設計定稿後應依出版規格製作樣品,送本中心確定後始可印製。
四、樣品經本中心核定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全部工作項目,提交印製成品1,000冊、總結報告書(1式6份)、電子檔光碟片(1式3份,含報告書、田調訪談紀錄、立體書平面設計稿、立體結構及手動式機關設計稿、圖書電子檔-編印排版之原始檔案、美編完稿、可攜式文件檔PDF檔、繪圖完稿AI檔、圖片原始JPG檔等完稿版可供印刷、生產製作及上網之電子檔)及所有成果資料予本中心辦理驗收。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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