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
|---|---|
| 機關代碼 | A.53.1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532 - 建地及相關土地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羅雅仁 |
| 聯絡電話 | (08)7991219#288 |
| 機關地址 | 903屏東縣瑪家鄉風景104號 |
| 傳真號碼 | (08)799355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租賃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502,534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0/09/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
|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0/10/27 09:30 |
| 開標時間 | 110/10/27 10:00 |
| 開標地點 | 本中心2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100000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保管款帳戶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03屏東縣瑪家鄉風景104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屏東縣瑪家鄉(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5年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屬財物公開標租 |
| 廠商資格摘要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1)申請人應為依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令成立/設立之本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2)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要求 A單一公司 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以上。 B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 (3)申請人最近1年度之淨值不得為負值。 (4)申請人最近3年內應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5)申請人不得發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類此重大情事。 (6)經營管理經驗(僅需一項即可) A實際經營中華民國境內交通部觀光局核發為國際觀光旅館或觀光旅館,並領有觀光旅館執照。 B實際經營中華民國境內合法旅館,並領有旅館執照。 C曾被委託經營管理旅館或住宿設施之契約書。 D業主出具完成經營管理旅館或住宿設施之履約完成證明。 E具有經營或管理旅館相關經驗,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F申請人若未具有前述之經營能力者,得邀請協力廠商從事本計畫相關之營運相關工作,並以該協力廠商之實績代替申請人之經營能力要求。替代申請人出具經營能力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協力廠商應提出「協力廠商承諾書」附件7,承諾願接受申請人委託,從事本計畫之營運相關工作,申請人如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時,更換後之協力廠商之經營能力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並經執行機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0/10/27 09:3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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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