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之合格廠商(公司、合作社、法人、協會或團體),營業項目與本採購相關品項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2.原住民投標廠商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須檢附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原住民廠商之證明文件。
3.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12、06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暨屏東縣政府94、12、14屏府工發字第0940234060號函示,本案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仍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總收發文處投標專用信箱或上班時間內親自送達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總收發文處(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104號)。
2.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本所不另行通知)。
3.標單、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否則無效。
4.本勞務採購以取最有利標精神評審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5.企劃書10份請用適當容器裝妥,
6.廠商資格〈當日審查〉符合始能參加評審。
7.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政風室:電話:(08)7991219,傳真:(08)7993551
8.勞務案名稱、預算、施作地點、內容等如招標文件。
9.本次招標作業採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第二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10.資格標開標時間如招標公告,評審作業時間於資格標審查後106年12月28日上午9點30分整於會議室舉行,以取最有利標精神評審最符合需要者後,本中心擇期通知進行議價及決標程序。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檢舉受理單位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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