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招標案承包廠商得於履約期限前向機關申請後續擴充1次(3年),機關得依實際現況需求,經審議核准確有延長服務期間或服務費用擴充情事,廠商應立即配合辦理,後續擴充之計費辦法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費用如後:「第4~6年專管理費新台幣793萬7,38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二)審查證件:1.建築師證書。2.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3.建築師開業證書。4.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申請截止日不超過半年)。5.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7.押標金票據。8.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9.標單或標價清單或議價標單正本。10.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11.切結書1正本(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自行預估寄件時間,逾期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二、廠商應親自至該園區各規劃地點作整體勘察後再予編製服務建議書。三、投標廠商得赴園區向承辦單位調閱地籍圖資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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