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另本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4970萬792元(含後續擴充期程1年,期間為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所需擴充經費共計為新臺幣2485萬396元整由本中心107年度預算項下支應,本案後續擴充部分,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優良,將續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限制性招標邀106年度得標廠商辦理。若107年度預算審議不通過或無其他經費來源,則後續擴充不成立,另如預算被刪減者,本中心得保留調整契約價金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迄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4)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5)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6)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7)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8)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請詳閱投標須知第63條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內容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原訂105年12月19日上午10時整辦理開標,因上午主持人有主持其他重要會議,因故修正開標時間為105年12月19日下午14時假本中心2樓會議室辦理---本招標文件內容內所列開標時間一併修正為105年12月19日下午14時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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