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1,031,814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適用條款
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屏東榮民總醫院6樓開標室(900屏東縣屏東市榮總東路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屏東榮民總醫院龍泉分院收發室收(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1巷1號)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1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3.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本工程為終止契約後之續行工程,部分設備已完成安裝,為完工後取得使用執照,廠商須具有取得該等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費用已納於預算內,機關不另給付價金。
2. 得提出得標後可取得該等文件之書面計劃,或與終止契約前工程之相關廠商合作協議書等文件代替。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乙等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為E101011),且營業項目具有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資格者,得單獨投標。綜合營造業須檢具承攬工程手冊(影印第1至18頁) ,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2.室內裝修業(E801060或E801061,須具專業施工登記許可,營業項目載有泥作工程、門窗工程、油漆工程等相關項目或營業項目載有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且營業項目具有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3.未符合前款資格者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以分包廠商具有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資格之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有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情形者(拒絕往來廠商),不得作為分包廠商,該投標廠商視為資格不符,為不合格標。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應為112年11-12月或113年1-2月份。(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需附具)(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 乙等綜合營造業:應檢具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及當年度(113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 室內裝修業者:檢具有效期限內室內裝修業登記證(須具專業施工廠商登記許可)及當年度裝修同業公會會員證。
3. 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檢具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當年度(113年度)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4.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檢具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及當年度(113年度)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5. 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檢具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書及當年度(113年度)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需附具),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含當日)180日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非拒絕往來戶、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資料查詢日期、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 本工程為終止契約後之續行工程,部分設備已完成安裝,為完工後取得使用執照,廠商須具有取得該等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費用已納於預算內,機關不另給付價金。
2. 得提出得標後可取得該等文件之書面計劃,或與終止契約前工程之相關廠商合作協議書等文件代替。
【其他】
1.現場勘查:
(1)本工程為終止契約後之續行工程,部分工項已完工,施工介面複雜,為避免廠商因不了解實際情形而衍生後續履約爭議,強烈建議廠商於投標前於現場勘查,避免無法完工後遭刊登拒絕往來廠商。
(2)標價清單所施作項目包含延續既有工程部分及既有工程瑕疵部分改正,以及須具有取得既有工程相關證明文件之能力,保固範圍涵蓋既有工程,相關文件取得費用、介面整合、既有範圍保固均已編入標價清單,為防止未了解服務現場及規格需求,造成投標或履約缺失,建請廠商於投標前,親至機關進行現場勘查。
(3)勘查時間:等標期間機關上班時間。
(4)現場勘查聯絡人:
屏東榮民總醫院龍泉分院:李先生,聯絡電話:08-7704115#8894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