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彰榮譽國民之家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旨揭採購案「108年水電雜務工勞務委外」預估人數3人,本案勞務採購期間為108年01月3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並視本機關實際情況若有需求時將於108年12月底進行後續擴充(視需求含擴充採購3個月),核計本案採購金額為1,755,000元(主契約1,404,000元+後續擴充351,000 元:擴充期間上限為109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委外人數共計3人,每人每月39,000元,擴充3個月期間金額總計351,000 元(39000/每人*3人*3個月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公園路二段301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1/10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責任與限制:
(一) 廠商對派駐機關固定工作人員應依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維勞工之權益。
1. 派駐工作人員各項獎金、福利、退休、撫卹、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勞退6%及服裝裝備等,均由廠商負責,產假、喪假、婚假、病假、事假、年假等及其他任何假均屬廠商營運成本,機關不另行給付費用。
2. 勞工權益保障事項請依契約第八條履約管理(十七)勞工權益保障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規定扣罰金額及標準亦同。
3. 廠商應善盡僱主應負之法定相關責任,配合法令要求,不得有藉勢藉端剋扣員工薪資之情事,一經發現,本機關得逕依職權向有關主管單位告發,經告發三次以上或廠商拒不改進者,本機關得逕行解約(或終止合約),並將廠商公告列為不良廠商。
4. 為保障勞工權利,配合法令要求,廠商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等法定提撥,應依法繳納。但如派駐勞工因其年齡或身分條件屬依法免投勞健保、繳納各項費用,亦應為其辦理職業災害等相關保險,廠商未依法為其勞工投保、繳納各該費用者,本機關得依前點辦理。
附加說明
廠商責任與限制:
(一) 廠商對派駐機關固定工作人員應依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維勞工之權益。
1. 派駐工作人員各項獎金、福利、退休、撫卹、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勞退6%及服裝裝備等,均由廠商負責,產假、喪假、婚假、病假、事假、年假等及其他任何假均屬廠商營運成本,機關不另行給付費用。
2. 勞工權益保障事項請依契約第八條履約管理(十七)勞工權益保障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規定扣罰金額及標準亦同。
3. 廠商應善盡僱主應負之法定相關責任,配合法令要求,不得有藉勢藉端剋扣員工薪資之情事,一經發現,本機關得逕依職權向有關主管單位告發,經告發三次以上或廠商拒不改進者,本機關得逕行解約(或終止合約),並將廠商公告列為不良廠商。
4. 為保障勞工權利,配合法令要求,廠商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等法定提撥,應依法繳納。但如派駐勞工因其年齡或身分條件屬依法免投勞健保、繳納各項費用,亦應為其辦理職業災害等相關保險,廠商未依法為其勞工投保、繳納各該費用者,本機關得依前點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彰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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