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90號(本分院舊院區1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項次一 : 新臺幣2萬元、項次二 : 新臺幣2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三軍總醫院/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醫療三總澎湖分院404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11/28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90號醫務行政室。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契約有效期限自決標日次日為契約起始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在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甲方所發出之訂購單均屬有效,乙方不得拒絕。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許可執照(符合「藥事法」訂定之藥商許可執照或「醫療器材管理法」訂定之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附加說明
1.本案採分項單價報價、總價決標方式、開口式契約模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預估總價為採購上限。
2.同等品:(1)未經本院試用合格或未曾使用過之衛(檢)材,需先提供試用品,並依據本分院訂定之「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衛(檢)材試用作業規定」辦理試用。(2)以同等品投標之廠商,需於公告招標時間內完成試用申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醫學大學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採購組)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90號 電話:(06)921-1116;傳真:(06)921-1500。(一)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 115 年 9 月14日止。(二)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三) 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5年9月21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四)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異議廠商之期限:機關自接獲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未必於開標前答復)。(五) 其餘以陳情、檢控函、聲明書等其他方式提出,實質內容非屬異議者,本分院(採購組)將以疑義方式處理。(六) 疑義或異議逾時提出者(以本分院(採購組)接獲時間為準),應不予受理。異議之內容未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第3項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品項名稱
洛明尼斯雷射系統_光纖(200μm)(或同等品)
品項名稱_2
洛明尼斯雷射系統_光纖(365μm)(或同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