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10年擴充預算金額新臺幣130萬元,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260萬元,後續擴充時程自109年12月16日起至110年6月15日止。
2、計畫合約屆滿時,如年度計畫執行績效良好且雙方無異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
3、前項擴充得於109年12月15日前,與得標廠商以限制性招標方式,重新審議後續擴充年度之服務費用,乙方應待完成法定擴充契約之採購程序後始得履約。履約內容以本案公告之需求說明書內容範圍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海洋委員會6樓之6綜合辦公室內開標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海洋委員會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09年6月16日起至109年12月15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
2.公立大專院校得免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非公立大專院校未繳交依本須知第82點為不合格標)。
3.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本案投標廠商無限定為納稅或非納稅身分,投標廠商如屬免繳營業稅者,決標後之本案契約總價金,本會依決標金額扣除5%營業稅(請參閱契約條款第5條第1款第2目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及第6條第2目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依法應繳交營業稅。本案得標廠商免繳營業稅者,本會採購案件依決標含稅金額回收扣除5%營業稅。
(二)廠商所填「投標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之分項價格未依招標規定比例填寫者,評選會議納入評分考量;如經機關評選為優勝廠商且該廠商同意參與後續機關之邀請議價,則視為廠商同意決標後分項價格依招標規定之比例調整,廠商不出席議價即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議價不成),機關依評選須知邀次一序位優勝廠商議價或廢標辦理。
(三)本案招標期間,廠商針對招標文件內容問題,得與承辦單位洽詢(聯絡人:本會國際發展處紀小姐,電話:07-3381810轉分機261323;秘書室侯小姐,電話:07-3381810轉分機261637)。
(四)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本會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規定辦理者,視同放棄,如其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五)廠商投標時所附投標文件非機關招標文件所要求部分,本會不予審查。
(六)本會辦理現場開標、審標、評選等作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評選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評選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參加評選,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廠商參加開標之代表非廠商負責人或無法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與現場開標、審標者,均應繳交投標授權書(加蓋與投標文件所蓋用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標代表如無投標授權書/或身分與投標授權書所載不符/或投標授權書所蓋印章與投標文件不符者,視同未派代表到場(不得進入參標)。開標過程中禁止使用通訊設備(經主持開標人員同意者除外),或有干擾開標程序進行之行為,如經勸導仍不配合者,本會得要求其離場。
(八)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截標日、開標日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截標時間、開標時間舉行,不另通知(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
(九)得標廠商履約期間應遵照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要求,於聘用人員時注意性別平衡,落實性別友善職場之觀念與作為,對於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女性、跨性別、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十)前開規定廠商投標應提出文件缺漏、部分文件(投標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未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章、增/刪修改投標標價清單等招標文件內容及格式者,以及本案開/審/決標期間發現有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為本人或廠商向原任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均為不合格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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