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署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1年之權利,增購期限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採購金額為82萬3,2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本署大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
1. 廠商應於本署交付印製內容資料日之次日起5日內完成樣稿(含封
面及封底之設計樣稿)製作並將樣稿內容校對後,送達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本署人事室完成交付,以供校稿。
2. 廠商應於收到本署校稿意見通知日之次日起3日內完成樣稿修正並
將修正樣稿送達本署人事室完成交付,以供定稿。
3. 廠商應於收到本署定稿通知日之次日起3日內完成採購標的印製藍
圖之輸出,並送達本署人事室審查。若本署審查後仍需做部分修正,廠商應於收到本署修正藍圖意見通知日之次日起2日內完成藍圖修正,以進行付印。
4. 廠商應於本署通知同意付印通知日之次日起5日內完成印製,確認
實際數量無誤並自行檢查各項成品(含裝訂及季刊成品)品質是否符合要求。
5. 廠商應於完成印製日之次日起2日內依本署提供之名冊完成代為郵寄工作,並將所餘數量送達本署人事室完成交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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