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12/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2年內,或至總訂購數量達預估數量用罄為止,以先到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附加說明
(三) 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 立約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0日內,提交成品8雙(4雙送驗、4雙備驗及置存),供訂約機關就樣式、尺寸及顏色確認,材質部分仍應以第三公信機關、單位檢驗報告為準。
2. 訂約機關就樣式、尺寸及顏色確認有不符規範標準時,經訂約機關通知後,立約商應申請重新提送成品8雙(4雙送驗、4雙備驗及置存) (以1次為限,衍生費用均由立約商負責支付),並於通知次日起15日內交付訂約機關重新審查。
3. 立約商應於訂約機關通知成品樣式審查合格次日起2日內,由訂約機關會同立約商辦理抽驗,其中4雙(數量不足時以備驗及置存數補足)送第三公信機關實施儀器檢驗(須以訂約機關為共同送驗單位,檢驗報告抬頭廠商須並列訂約機關),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依「規格說明書」所載規範標準實施。立約商應於成品送交公信機關檢驗次日起30日內,提交第三公信機關檢驗報告正本予訂約機關審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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