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機關得於決標日次日起至履約期限屆滿前(含後續擴充合併不逾2年內),並得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總金額計新臺幣400萬元整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0/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本國廠商: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2.外國廠商:公司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由國內營業代理廠商參加投標者,需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營業代理授權書」。(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二年或至總訂購數量達預估數量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適用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
2.外國廠商投標資格及應提出文件: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外國廠商直接投標者:公司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外國廠商需經由國內營業代理廠商參加投標者:
(1)外國廠商需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營業代理授權書」,代理廠商資格為: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或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B.並另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其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2)「營業代理授權書」代理內容包含:報價、投標、比減價格、條款及簽署契約、請領契約價款,請於投標時一併投遞。
(3)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有關文件之簽署應以該外國投標商之名義為之,其由國內營業代理廠商代表簽署者,應註明係代表該外國投標廠商(如廠商聲明書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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