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本署大門口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8/2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2.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甲級電器承裝業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提送計畫書供本署秘書室審查,逾期依逾期違約金規定計算。請確依規定繕製計畫書,內容如下:
(1)安裝計畫及設備規格、型錄。
(2)計畫執行時程管制圖,詳述執行進度(包含設備定製及運交、各式裝備單體介面整合安裝設定等各項安裝時程)。
(3)驗證測試實施規劃,應包含交付設備功能點驗檢驗項目、標準與功能係數及最後驗收時程等。
(4)廠驗或履約測試所需機具設備。
(5)廠商所提供型錄應註明設備型號,並加蓋公司、負責人章。
(6)施工製造圖(內容詳施工規範01330章)
2.前開計畫書如需修正,廠商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3日內完成修正,或載明無法修正理由書面說明送本署秘書室,逾期依計畫書遲延履約計罰。計畫書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逾修正次數,本署得解除契約。
3.計畫書完成審查後,接獲本署書面通知開工日起60日內完工。
4.廠商於發電機設備安裝前,需以書面通知本署及監造單位(新寔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經監造單位核准後,方可實施安裝,書面檢附內容如下:
(1)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機組之原廠型錄及有關技術資料。
(4)依本案實際現況繪製大樣圖(繪製實際尺寸)。
(5)柴油引擎廢氣排放須通過EPA Tier 3及 EU Stage 3A 環保標準(通過歐美環保第三期排放標準並提供認證明)。
(6)引擎總代理出具本案授權及售後服務證明。
(7)機組應在廠內作所選定標準規定中可適用之各項試驗。該機組應有在50%、75%、100%負載情形下,共連續運轉1小時之試驗記錄。
(8)進口濾芯身分證明文件及附產地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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