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署得於決標日次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屆滿前,辦理後續擴充,增購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並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增加收視點並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3/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2.政府主管機關核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如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且投標廠商應於簽約時,檢送分包契約備查。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立約商應於108年1月1日(如無法於108年1月1日以前決標時,以決標次日起計算)至109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各訂約(適用)機關如欲停租,應於所定停租之日前30日以書面通知立約商。
2.立約商於履約期限內,應依契約第2條第4款第3目之標的內容提供用戶收視,非經各訂約(適用)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更改或縮減頻道,若未依契約規定,每一頻道扣減當月結算總額1%,扣減額度以當月該收視點之價金為上限。
3.立約商應依所提供之節目表播放節目,並維持頻道節目內容及訊號完整性。但因公共利益或突發事件經各訂約(適用)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更換、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時,應於前5日以書面或連續5日於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指連續5日於頻道總表及該頻道播出時間內播送)通知各訂約(適用)機關。
4.各訂約(適用)機關應於每月依據契約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核對,核對結果應符合契約規定始完成履約,並由各訂約(適用)機關確認後列入紀錄。
5.有線(衛星)電視設備若於契約期限內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維修通知說明如下:
(1)臺灣地區:立約商應於接獲各訂約(適用)機關通知時(叫修通知單如附件3),應於24小時內派員到達至維護標的處,並於到達後12小時內完成修復,如立約商未於24小時內到達或未於到達後12小時內修復,依契約規定計罰。
(2)外離島地區:立約商應於接獲各訂約(適用)機關通知時(叫修通知單如附件3)起168小時內到達並於到達後84小時內完成修復,如立約商未於168小時內到達或未於到達後84小時內修復,依契約規定計罰,另如需搭乘運補船,應搭乘最近一班前往,配合搭乘各訂約(適用)機關運補船,立約商須另行分攤運費
二.如對採購規格及設置場地有疑問,得洽本署秘書室賴小姐詢問 分機26662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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