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2/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海巡署偵防分署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 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 依「營造業法第23條第2項」及「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720萬元,本案不開放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
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3) 投標時當年度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4) 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
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登記公函代之。
附加說明
1.工程之施工: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逾履約期限依契約第17條規定計罰)將「品質計畫書」及「施工計畫書」資料檢送監造單位並副知機關審查,再經監造單位審查後轉陳機關審核,俟機關核定後以書面或傳真(電話紀錄或通知單)方式通知廠商副知監造單位次日起3個日曆天內開工(開工報告書及切結書,以書面或傳真機關備查),並於開工之日起100個日曆天內竣工。
2.等標期間開放廠商現地勘查,時間為每日8時30分起至17時00分時止;聯絡人:曾權榮先生電話:(02)2239-0026#363623。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7日,以書面寄(送)達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海巡署偵防分署秘書室)或傳真(02)2230-1302。
4.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