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分署開標室(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至工程驗收完成。(請查看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設立登記證明:
(1)技師事務所、聯合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公司,其設立、登記、開業或執業證明(得以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其執(開)業項目需符合土木、建築或結構工程類別。
(2)如受聘於顧問公司執業技師,除依切結書2填繕後於投標時檢附外,另應檢附技師執業證明,其執業類別需符合土木、建築或結構工程。
2.技師公會會員證。(與上述執業類別有關之技師公會)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評選招標規範,製作及填妥評選文件(服務建議書)1式10份、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切結書2(受聘於顧問公司執業技師應填妥),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須符合廠商資格規定>、技師公會會員證< 須符合廠商資格規定>)投標。
二、本案履約期限概述如下(詳請查看工作說明書)
(一)設計階段
1.工作執行計畫書:廠商應於決標日翌日起10個日曆天內提出工作執行計劃書一式3份併同電子檔送本分署核定。
2.基本設計工作成果及臨時住所計畫:廠商應於決標日翌日起20個日曆天內提送供本分署審查,審查方式不限定書面審查或召集會議審查,得標廠商均應配合辦理並配合機關派員出席。基本設計工作成果及臨時住所計畫(成果可合併)之提送為一式3份,並將核定成果相關電子檔(燒錄成光碟2份,包含原始Word或DWG格式,另轉成PDF格式)送交本分署。
3.細部設計工作及臨時住所計畫成果(應合併成一冊):廠商應於接獲本分署審定後通知日翌日起,於25個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工作成果供本分署審查,審查方式不限定書面審查或召集會議審查,得標廠商均應配合辦理並配合機關派員出席。細部設計工作及調節營區規劃成(初稿)之提送為一式3份,並將核定成果相關電子檔(燒錄成光碟2份,包含原始Word或DWG格式,另轉成PDF格式)送交本分署。
4.協助本分署發包資料:廠商應於接獲本分署各自審定細部設計成果後通知日翌日起,於7個日曆天內提送工程發包資料,含契約、設計圖、預算書、空白標單、施工說明書、施工規範等資料,供本分署審查發包使用,並協助招商事宜。
(二)監造階段
1.廠商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與「監造計畫製作綱要」提報「監造計畫」予本分署,並經本分署核定後,依該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本案之監造作業自本工程之施工開工日起算,至工程驗收完成日為止,期間應依核定之監造計畫執行,並應配合本分署之定期與不定期考核工作。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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