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至113年12月31日前得向得標廠商增購新臺幣3,300,000元內之後續擴充權利,增購範圍以本案履約地點之各項公共事務管理業務委託派駐人力服務為原則。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37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考量確保本案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各項工作,避免本會遭致損失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A、資格文件:
(一)投標廠商資格:政府合法登記或立案(或許可設立)之公司、行號、法人、機構。
(二)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營業項目需具有人力派遣業(營業登記代碼為IZ12010)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營業登記代碼為I801011),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ZZ99999),或其他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者。
3.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
4.納稅證明。
5.信用證明。
B、投標文件及其他規定(以下文件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一份。
2.報價及議減價清單。
3.報價單明細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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