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993731 Wilshire Blvd. , Suite 700, Los Angeles, CA 90010 U.S.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731 Wilshire Blvd. , Suite 700, Los Angeles, CA 90010 U.S.A.
開標地點
3731 Wilshire Blvd. , Suite 700, Los Angeles, CA 90010 U.S.A.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731 Wilshire Blvd. , Suite 700, Los Angeles, CA 90010 U.S.A.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具有效之加利福尼亞州房地產仲介證照之公司(real estate firm)或仲介人(real estate broker) (均應出具委託代理書)】。
二、 凡被聘請為房地產勘選委員會之委員者,不得參加投標廠商之工作成員或顧問,亦不得參加投標或協助廠商投標。
三、 參加本案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不得參與本處投標及承攬,為維護權益廠商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附加說明
一、 房地產採購說明:
(一) 地點:適合作為使領館辦公之大樓,以洛杉磯Wilshire Corridor地段為佳(此區為使館區)。
(二) 大樓使用面積:約35,000~45,000平方英呎,並以面臨或靠近區域範圍內主要街道為佳。
(三) 大樓使用者: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唯一使用者為原則)。
(四) 現有或可供建築使用之車位:至少有65個車位。
(五) 土地使用分區及其地上建物使用執照登記可作為外國使領館或國際組織代表團辦公室用途。倘尚需辦理變更辦理土地分區或建物使用用途者,機關得視個案按下列情形之一辦理:
1. 先行簽訂買賣契約,俟當地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再依契約辦理產權登記移轉。但契約應載明當地政府不同意時,解除契約。
2. 俟當地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再簽訂買賣契約。另倘當地政府未及時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導致無法取得所需預算時,解除契約。
(六) 倘投標廠商有二筆以上符合上開需求標的者,得分別投標參與本案,不同標的即應以不同標封分別投標參與。
二、 標的物點交期限:得標廠商應於完成簽定「採購不動產契約」4個月內完成標的物點交;惟倘尚須辦理變更土地分區或建物使用用途者,機關得視個案以「先行簽訂買賣契約,俟當地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再依契約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契約應載明當地政府不同意時,解除契約。」之情形,4個月期限內以自當地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起算。
三、 廠商投標時應提出之文件與資訊如下:
(一) 廠商應於徵選文件內提供詳細標的物報告內容:房地產所有權人(property ownership)、房地產地點(property location)及簡短的法定說明(legal description)、房地產特性(property characteristics)、土地資訊(site information)、土地用途地帶區類(zoning)、最近產權移轉情形(last owner transfer)、最後及先前市場交易紀錄(last and prior market sales)、抵押紀錄(mortgage records)、財產稅與評估及附近地區資訊(neighborhood area information)。
(二) 廠商應於徵選文件內標示其房地產售價(asking price)及最近買賣實例(sales comparable)。
(三) 土地測量圖(site map)及地籍/產權測量圖計畫(title survey plans) (如果可以取得)。
(四) 提供標的物內外觀八分之一英吋比例之繪圖。
(五) 依照美國國家標準學會/國際建築業主與管理者協會認可的辦公建築物內地板面積測量(平方英呎) (ANSI/BOMA Defined Office Area Square Footage)。
(六) 先前之第一或第二階段之環境報告(Prior Phase 1 or 2 environmental report) (如果可以取得)
(七) 現行租約影本及租戶帳簿(Copy of current lease agreement(s) and rent roll)(如果仍有租戶)
(八) 其他:與勘選項目有關之資訊,例如交通情形、附近環境公共安全性、是否有影響使用品質之設施、土地之水電供應、電信設施、排水、污水及廢棄物處理情形等。
四、投標方式及地點:投標廠商需將投標文件一式12份,於截止
期限前密封郵寄或由專人送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ATTN: Mr. David Lin ( for Office Purchase Project)。
五、本案辦理應徵標的物實地勘查時,得要求應徵廠商配合辦理,由本處作成勘查紀錄,必要時並拍照存證;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六、 標的物勘查日期:另議
七、應徵標的倘有出租、產權糾紛、被他人佔用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應由賣方限期負責解決,所需費用並由賣方負擔。
八、 決標方式:
(一) 經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勘選委員會」依據房地
產評選標準進行現場勘察、討論及評分,任何一項得分為0或總平均分數未達80分者認定為不適合需要者。總平均分數達80分者認定為適合需要者,其有二家以上時,依總平均分數高低排序適合需要序位,報請外交部首長核定議價順序。
(二)議價時,廠商代表應攜帶相關身分證明及議價授權書備查。
九、決標日期:另議
附註: 本處館舍購置案公開徵求房地產招標公告中英文全文及勘選標準,請至進入本處網站: http://www.taiwanembassy.org/uslax/ (駐地新聞-Press Releases) 閱覽。
本次更正部分為廠商資格摘要第二點:凡被聘請為房地產勘選委員會之委員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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