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99555 Montgomery St. Suite 501, San Francisco, CA 94111 US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55 Montgomery St. Suite 501, San Francisco, CA 94111 USA
開標地點
555 Montgomery St. Suite 501, San Francisco, CA 94111 USA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5 Montgomery St. Suite 501, San Francisco, CA 94111 USA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國外當地法律及商業習慣辦理
附加說明
公開徵求房地產之指定地區與需求條件:
(一)區域範圍:舊金山市區,北至金門大橋,東至舊金山灣,南至Daly City捷運站,西至Great Hwy。
(二)建物使用面積應達41,200平方英呎以上。
(三)建物最多不超過10層樓為原則,並臨靠區域範圍內主要街道。
(四)現有或可供建築使用車位應達12個以上停車位為原則。
(五)土地使用分區及其地上建物使用執照登記可作為外國使領館或國際組織代表團辦公室用途。倘尚需辦理變更辦理土地分區或建物使用用途者,機關得視個案按下列情形之一辦理:
a)先行簽訂買賣契約,俟當地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再依契約辦理產權登記移轉。但契約應載明當地政府不同意時,解除契約。
b)俟當地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再簽訂買賣契約。另倘當地政府未及時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導致無法取得所需預算時,解除契約。
(六)投標廠商於指定地區有二筆以上符合商開需求標的者,得分別投標參與本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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