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9978 rue de 1' Universite 75007 Paris France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倘廠商履約情況良好,經雙方合議,以重新議價方式,續約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8 rue de 1' Universite 75007 Paris France
開標地點
78 rue de 1' Universite 75007 Paris France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8 rue de 1' Universite 75007 Paris France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法國當地保險業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 依據法國保險法,保險公司之總部或分公司須設在歐洲經濟區會員國(歐盟28會員國及挪威、冰島、列支敦斯登)及瑞士聯邦,始能在法國境內執行保險業務。
(二) 承保範圍至少需涵蓋中華民國政府設置在除美國、加拿大、日本、港澳及南非地區外之駐外機構。
(三) 投標廠商的公司立案證明及其他本招標案要求的證明文件須先經中華民國外交部或相關駐外館處驗證。
(四) 廠商至少需提供英文及中文兩種語文服務,能提供其他外語(如法語、德語、日語等)服務者尤佳。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具有跨國保險企業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保險契約,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年度承保人數不低於800人次。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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