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6號20樓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金額總計新臺幣伍拾柒億元(5,700,000,000元)整,自115年至116年,以本案公告內容範圍為上限。本署得視當年度工作執行及預算核定情形,以本案公告之項目範圍內及原契約價格,與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133號14樓(創新廳)
押標金額度
押標金額度: 全區新臺幣50萬、單區新臺幣5萬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133號2樓
履約期限
自本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一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採購非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採購,且訂價過程已將資通訊服務業薪資年增率納入考量。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商號、行號。(投標須知第39點(四))
(2)投標廠商聲明書
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由投標須知附件一-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中登錄填寫並列印出紙本)
(3)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在廠商當地國依法設立登記,相當於我國之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投標文件之項目與條件與本國廠商完全相同,其文件並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4)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電子領標且書面投標廠商應檢附)
(5)「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