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後續於決標次日起2年內,以新臺幣180萬元整為上限,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辦理巡展後續擴充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1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1號5樓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至展期結束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結案報告書止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依法設立登記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或團體,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立案之證明(影本)。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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