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1號5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工程完工驗收通過並取得因應計畫使用許可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依法登記合格開業建築師事務所,且符合《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限制。」或列冊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之證明(影本):
(1)建築師之開業證書影本。
(2)有效期間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A.具四年以上之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經驗,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之證明文件影本。
B.「或」列冊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蹟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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