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1號5樓
履約期限
自簽約完成,開工日起算30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壹、廠商基本資格:具有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廠商。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3.納稅證明(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詳附件1):
5.廠商切結書(詳附件2):
6.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7.有效期限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8.廠商信用證明:
貳、其中廠商擬聘任具備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1位)及各類傳統匠師(大木作、泥作各1位)資格文件(詳附件3):
1.古蹟工地負責人: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國定古蹟: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3)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4)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2.傳統匠師:
(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號、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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