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除新增項目外,得以雙方換文方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免經議價會議。
預估擴充之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機關至遲得於112年8月31日前通知廠商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1段2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1段2號
履約期限
預定109年6月30日前完成(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號,投標時請檢附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一)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三)信用證明。
(四)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投標廠商需具備認證工程師如下列:CCIE 1位、CCNP 1位、CISSP或CEH 1位、MCSE 1位、丙級電腦硬體1位、丙級電腦軟體1位及勞工安全衛生證書1位,於投標時提供勞健保資料及證照影本以供審查。
(五)規格審查表:廠商應填寫所送商品之規格與型號,並提供型錄,將符合需求部份以紅筆或螢光筆標註劃線,並註明位於該型錄之頁數,若型錄等資料上無法完全提供相關資訊,得以備註說明,如有偽造或變造者,將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如為原文(外文)者,請併同檢附中文繁體翻譯。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標價單(含詳細價目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提供電子領標可逕行自電子領標系統下載,網址http://www.geps.gov.tw/。
2.如有規格疑問,請洽陳先生,電話(04)23723552分機221、傳真:(04)23721195、地址: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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