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增購相關資通訊設備之權利,期間於109年12月30日前;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60個日曆天交付設備經查核同意後120日曆天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或法人。
2.廠商須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近1年內曾完成1件以上與本案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其他機關核發之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業主核發足資證明與履約實績相關工作完成之文件或獲獎證明。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含光碟一片)
6.前述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
7.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