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可單獨或共同投標,但工程技術顧問業則需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一)投標廠商資格: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
1.依法開業登記建築師事務所。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且屬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及代碼為「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依不同投標廠商資格,檢附下列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建築師事務所:
(1)檢附建築師證書。
(2)檢附開業證明文件。
(3)開業登記隸屬省、市之建築師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且屬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及代碼為「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1)檢附廠商設立或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請檢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在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或會員證。
(3)協同執行本案建築師之證明文件(如上項建築師事務所之規定資料)。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納稅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1.本案屬巨額之勞務採購,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準用最有利標,並與經公開評選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進行議價(約)方式辦理(詳評選須知)。
2.本案服務費用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暨附表三工程專案管理(不含監造)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採固定費率97%計費。
3.依據國立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辦理,本館已於105年2月評選得專案管理單位(杜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張弘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本館跨域加值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
4.本契約預算如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機關得變更、中止或解除契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5.所附國立國父紀念館平面圖及結構平面圖說僅供參考,以實際現場為主。
*本案投標前請先洽需求單位詢問規格及型式,以免差異過大而招致損失。需求單位聯絡人:劇場管理組陳技正或王組長02- 2758-8008轉691/690,招標及領投標洽轉567綜發組劉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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