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國立國父紀念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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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代碼 | A.25.4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劉雪蓮 |
| 聯絡電話 | (02)27588008#567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 |
| 傳真號碼 | (02)2758484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 後續擴充 | 否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11/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5/12/05 17:00 |
| 開標時間 | 105/12/06 10:00 |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應具承辦清潔服務經驗或能力之廠商(含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及法人、機構或學校、團體,依法登記項目與本案相關者),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且非為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拒絕往來廠商,或「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之廠商」。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4.投標廠商聲明書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5.切結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本案決標方式為:管理費用報價決標。本案管理費用預算金額為32萬8,632元整,廠商應評估管理費標價,參考標價明細表,管理費用標價高於公告預算者為投標文件不符。廠商工作人員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及每小時開口工時,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及相關稅捐填製「標價清單」合計為契約總價金。 二、其他注意事項: 1.本案開標結果倘有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七條等情事,需現場提說明,優先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重新報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2.本案得標廠商需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分包5%以上予內政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並於得標7日內將分包合約及該機構或團體之證明文件一併報備與機關核備。如廠商無法自行覓得適當機構團體分包,需於得標日起7日內洽機關協助登入內政部優先採購管理系統公告之,如仍無法覓得適當機構團體分包商時,方符合規定,始辦理簽約。如逾得標日起7日內廠商無正當理由,未辦理分包5%事宜,亦未洽機關協助登入內政部優先採購管理系統公告之,機關不予簽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條規定辦理之。 3.本契約預算如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機關得變更、中止或解除契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本案投標前請先洽需求單位詢問履約事宜(詳本館清潔作業規範內容),以免差異過大而招致損失。需求單位聯絡人:綜合發展組葉先生02- 2758-8008轉561,招標及領投標洽轉567綜發組劉小姐。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國立國父紀念館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號、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5/12/05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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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國立國父紀念館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