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約為新臺幣2,403,170元,機關保留未來後續擴充增購權利,雙方同意其契約價金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詳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地下1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綜合發展組
履約期限
決標日之次日起 60 日曆天內完成(詳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因字數限制,以招標文件為主)
1.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2.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經濟部公司執照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者,方可參與投標:
(1)、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2)、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3)、E601010電器承裝業。
(4)、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5)、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6)、E701011電信工程業。
(7)、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自行至現場勘查實際情形,再投標報價。
二、規格問題請連絡弘業聯合電機技師事務所02-29560882轉13,資格問題請連絡陳先生27588008轉58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條文辦理時,需現場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1.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 8789-7554地址: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
2.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六OOOO號信箱。
3.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2732-8888、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六OOOO號信箱。
4.上級機關: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512-6376,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號、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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