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109年度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執行廠商辦理情形良好者,得以辦理後續擴充,並以新臺2,750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五濱路二段201號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餘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應同時具備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保全業、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級(含)以上冷凍空調業等資格。若廠商同時具有前開各種合格廠商證明文件者允許單獨投標,可不附「共同投標協議書」。若未同時具備者,則投標時需一併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另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第49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於截止收件前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 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電子憑證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證」之功能列印。)
2.本案公告之開標時間及地點僅為資格審查,評選日期及地點確定後將另行通知送件審查合格廠商到場簡報。
3.本案訂於106年11月10日(星期五)及106年11月20日(星期一)上午10時辦理委託場地統一帶勘,請有意願投標之廠商派員於前開時間前至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51號前集合,由本中心派專人統一帶勘說明,逾時不候。
4.本案於106年11月14日更正招標文件,僅更正招標規範中第12頁新增「中階三級每月法定工時最低月薪至少新臺幣34,0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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