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55Z 已截止

歷史建築『綠洲山莊』(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及 十三中隊景觀修復工程工作報告書委託專業服務案

國家人權博物館 公告日:114/07/31 截止日:114/08/13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準用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3,80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4/08/13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
機關代碼 A.25.1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呂鴻祺
聯絡電話 (089)671095#303
機關代碼 A.25.12
單位名稱 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管理中心
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聯絡人 呂鴻祺
聯絡電話 (089)671095#303
傳真號碼 (089)671288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7/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8/13 17:00
開標時間 114/08/14 10:00
開標地點 本館行政中心一樓第三會議室(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因要求投標廠商於得標後派駐人力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館綜合規劃組總收文收(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東縣綠島鄉(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610日曆天(不含審查期)。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如附加說明欄位之內容。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一般資格: 1. 廠商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 (1) 一般廠商: I.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II. 如為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建設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類似訂有專法之廠商,應提出可合法執業之證明文件。 (2) 其他廠商(如法人、非法人團體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設立證明文件。 (3) 機關(構)、大專校院免附設立證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1)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其非屬營利者,得檢附「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或其他年度結算證明資料或免納稅證明。 (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納自然人綜合所得稅證明者,請檢附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5) 大專校院、機關(構)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其他:或其授權人 戳章之證明書…等)。 (三) 價格文件:請依據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投標廠商標價清單」格式填寫。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格式填寫,加註日期且本文件須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五) 投標廠商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本案應置計畫執行主持人1人,相關經驗資格參照《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 (二) 前揭規定之「相關系、所」包括但不限於:歷史、文化研究、都市規(計)劃、人類學、考古學、民族學、社會學、建築、土木、文化資產等,投標廠商得併提供該計畫主持人歷年發表或執行之研究、文獻俾利審查。 (三) 計畫主持人及其他團隊成員,倘非廠商目前編制人員,請於服務建議書內提供合作意向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未附者,得由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個別委員綜合考量後,於該評選項目酌予扣分。 三、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
機關代碼 A.25.1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呂鴻祺
聯絡電話
(089)671095#303
機關代碼
A.25.12
單位名稱
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管理中心
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聯絡人
呂鴻祺
聯絡電話
(089)671095#303
傳真號碼
(089)671288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7/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8/13 17:00
開標時間
114/08/14 10:00
開標地點
本館行政中心一樓第三會議室(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因要求投標廠商於得標後派駐人力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館綜合規劃組總收文收(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東縣綠島鄉(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610日曆天(不含審查期)。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如附加說明欄位之內容。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一般資格: 1. 廠商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 (1) 一般廠商: I.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II. 如為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建設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類似訂有專法之廠商,應提出可合法執業之證明文件。 (2) 其他廠商(如法人、非法人團體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設立證明文件。 (3) 機關(構)、大專校院免附設立證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1)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其非屬營利者,得檢附「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或其他年度結算證明資料或免納稅證明。 (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納自然人綜合所得稅證明者,請檢附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5) 大專校院、機關(構)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其他:或其授權人
戳章之證明書…等)。 (三) 價格文件:請依據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投標廠商標價清單」格式填寫。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格式填寫,加註日期且本文件須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五) 投標廠商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本案應置計畫執行主持人1人,相關經驗資格參照《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 (二) 前揭規定之「相關系、所」包括但不限於:歷史、文化研究、都市規(計)劃、人類學、考古學、民族學、社會學、建築、土木、文化資產等,投標廠商得併提供該計畫主持人歷年發表或執行之研究、文獻俾利審查。 (三) 計畫主持人及其他團隊成員,倘非廠商目前編制人員,請於服務建議書內提供合作意向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未附者,得由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個別委員綜合考量後,於該評選項目酌予扣分。 三、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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