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擴充一次,並以新臺幣1,000萬元為上限,機關得視實際需求,辦理履約評鑑並請廠商提出擴充案之工作計畫書,俟機關審查通過後辦理後續擴充。本館得視當年度執行情形及預算核定,決定是否辦理後續擴充;得標廠商經本館評鑑績優(80分以上)時,得以議價方式續約一年。如得標廠商拒絕或經本館評鑑不合格者,本館得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確實為派駐勞工投保勞、健保。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1樓(服務臺或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國立公立大專院校須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12.12.5更正】需求說明書派駐人員代號H,外語能力條件調整為「中高級」以上,其餘招標文件無異動。
1. 本案準用最有利標,廠商需完全符合投標須知規定各款之資格,如有任何一款不符合,則資格審查不通過,不得繼續參加服務建議書之評選。評選項目及標準如下:
(1)整體內容規劃(20%)。
(2)工作團隊規模及履約能力廠商組織與履約實績(20%)。
(3)員工權益保障與福利(30%)。
(4)經費編列之合理性(20%)。
(5)企業社會責任(6%)。
(6)簡報及詢答(4%)。
2. 招標文件皆為開放文件格式(ODF),請廠商逕至數位發展部網站下載及安裝最新版本「ODF文件應用工具」。
1.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2.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宜。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