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期限至民國108年12月31日。增購最高金額為320萬元。本案預計後續工作2年(民國107年~108年),機關得視當年度執行情形及次年度預算,於年度結束前通知得標廠商次年度之需求,進行驗收審查,經評定優良(總平均分數80分以上),俟機關核定並於議價後簽訂次年度委辦契約。惟機關該年度預算如尚未通過、或遭擱置或否決,則機關保留決標或停止本案擴充之權利。如任何一方不擬續約時,均應於合約屆滿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務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收發室或服務台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機構、法人、團體。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通信領標者請自付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大型信封(A4以上),書明領取案號、案名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逕寄本館行政室受理,並請自行估計往返郵遞時間,如有誤投、延誤投標情事,本館概不負責。
2.本案準用最有利標,廠商需完全符合投標須知規定各款之資格,如有任何一款不符合,則資格審查不通過,不得繼續參加服務建議書之評選。評選項目及標準(1)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佔百分之二十)(2)計畫內容與本案目標之契合度(佔百分之二十)(3)計畫進度規劃與履約能力(佔百分之三十)(4)經費概算編列之合理性(佔百分之二十)(5)從事相關計畫工作之經驗(佔百分之十)。
其他
1.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2.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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