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
| 機關代碼 | A.25.100.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賴小姐 |
| 聯絡電話 | (06)3568889#2332 |
| 機關地址 | 709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號 |
| 傳真號碼 | (06)3558393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10/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70946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於上班時間內至本館行政典藏大樓1樓服務台免費領取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10/31 10:00 |
| 開標時間 | 106/10/31 11:00 |
| 開標地點 | 709 臺南市安南區本館行政典藏大樓3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本館行政室(70946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起至107年4月30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投標廠商依分類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1.公司、行號等: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比(議)價單(正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投標廠商詳細檢視各聲明事項,並逐項確認後填列。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無代理授權者免附,可於開標現場提出﹞。 ■企劃書1式6份。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於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於上班時間內至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政典藏大樓1樓服務台無記名領取,或採電子領標(逕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或以通信方式索取光碟(以郵戳為憑,支付新臺幣42元郵資,註明領取案號、案名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有延誤投標或誤投,本館概不負責)。 二、【評審會議】時間另訂,請於開標後洽詢承辦人賴小姐,電話06-3568889轉2332。 三、投標廠商應檢具比(議)價單,其填列之「投標總標價」視為廠商標價,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金額或未提出標價或未檢具比(議)價單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視為不合格標。投標文件有關服務建議書、企劃書、投標標價清單等之標價,請依投標總標價詳列標價明細或清單。 四、為配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若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得標,廠商須將本案上述辦法所定物品及服務總價10%以上標的分包予依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關、團體或庇護工場,並訂立書面契約副本送交機關一份。如未分包予該等機關、團體或庇護工場,廠商須繳納本案上述辦法所定物品及服務總價10%之違約金。如有正當理由無法配合辦理,經機關同意後,得免繳違約金。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10/31 10: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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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