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會議室(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開工日起205日內竣工(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消防專業廠商。
營業項目須具有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消防設備師證書之影本資料。
3、納稅證明影本。
4、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投標廠商名稱、日期、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6、廠商切結書(切結書1、切結書2)。
7、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8、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查詢押標金資料同意書。
10、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11、保證提供符合或優於本機關各項需求設備切結書。
12.價格封:(價格封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標單。
(2)工程報價單─標單清單(總表)、標價清單(詳細表)。
(3)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二、審查項目及標準:(詳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
1. 廠商實績與履約能力(含勞安執行能力):25%
2. 施工及品質之執行能力(含材料、設備及工法說明):25%
3. 歷史建築施工過程因應措施:10%
4. 綜合表現(含工程管理之執行能力):15%
5. 主要工作人員經驗及能力:15%
6. 簡報及答詢:10%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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