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會議室(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20日曆天內(不含審查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合於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務、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5、符合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特定資格之相關文件。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如需求說明書及公開評選須知)
1. 服務建議書整體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30%
2. 組織人力配置及職責,主持人和主要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能力:20%
3. 服務費用編列之合理性:20%
4. 過去履約績效(曾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相關案件之成果資料,或其他足以輔助說明執行受託工作之資料):20%
5. 簡報及答詢:10%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政府電子採購網(htt
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本局因修正投標廠商資格,於106年2月23日公告延長等標期至106年3月15日止。抽換招標公告文件:02投標須知、05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08外標封,其餘文件均未變動,截標時間更正為:106年3月15日下午5時整及開標日期更正為:106年3月16日上午10時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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