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期間:1年內(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二、後續擴充數量:同106年度之人數需求為原則(於擴充經費額度內,由機關視業務需要調整進用人員人數、基本資格與專長)。
三、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334萬6,088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會議室(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 1 月 1 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能提供本採購標的之合法廠商(人力派遣業)。(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格式如附,加蓋大小章)。
2、廠商登記或設立(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5、向票據交換機構申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影本。
6、切結書。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評選作業須知)
1. 提供派遣人員之福利、勞雇關係及使用者評價:30%
2. 曾經承包相關派遣工作之履約紀錄、經驗、實績及履約結果:25%
3. 報價編列情形之完整性及合理性(給分係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派遣服務之合理性,以決定其得分):20%
4. 廠商簡報及答詢表現:20%
5. 投標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包含員工加薪、主動縮減工時實施週休二日、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等:5%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政府電子採購網(htt
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號、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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