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保留未來1年(114年)後續擴充增購權利,契約期滿後如雙方無異議,本機關保留114年在12個月及總價350萬元以內(含各項賦稅),以新臺幣報價及計價。就細懸浮微粒(PM2.5)碳成分之分析方法評析及技術開發相關工作事項,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廠商議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1樓秘書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68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國環院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或決標日(任一日期在後者起算)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與其他投標文件投至標封內,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投標文件準備:
1. 資格:請參考本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他文件審查表」及「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規定,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2. 價格:請填寫「標單」(請用印),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3. 服務建議書:請參考「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及「評選作業須知」等規定。
4. 其他投標文件:
i. 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投標時請一併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ii. 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檢附本標案最新公告領標憑據,機關將依本案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審查)
三、其他:
1.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簡報順序之決定以本院收件時間依據給之,簡報日期、時間於開標審查合格後,另行通知審標合格廠商。
五、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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