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各項項目維運2年服務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64萬7,520元。如後續擴充項目為原契約項目,其單價得比照原契約單價。後續擴充項目與金額非屬本案投標標價範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1樓招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考量本案履約期間有3年,避免廠商有維護不周情形。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署秘書室(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8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之其他資格規定:內政部核准之保全業。
其他:附加說明
*修正招標文件為修正投標須知第25點投標文件份數,將服務建議書建議份數修正為10份。
*履約期限:
一、建置期間: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始進行建置施工作業,並於開始建置施工之日起50日內完成履約。本案預計於113年12月份通知施工,實際通知建置施工時程配合本署潮州大樓辦公空間裝修工程施工進度。廠商應自開始建置施工之日起50日內,依據需求說明書及服務建議書所列規格,完成本契約各項目(含保全、防災、監視、電源管理系統、自動體外心臟除顫器(AED)及電動車防火毯)建置工作,並向機關提出「完工通報」後,由機關進行設備及功能驗收。
二、維運期間:維運期間自設備驗收合格日當日起算36月份。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領標方式:請以網路電子領標方式領取,網址如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址: http://web.pcc.gov.tw/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包括民意代表)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利衝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環境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電話:02-23710261、傳真:02-23116071)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