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90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建置本部新南向政策專案辦公室,推動強化醫衛合作與產業發展、(2)醫衛新南向國內外趨勢分析與因應、(3)維運「醫衛新南向產業e鏈結」網站等工作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部分履約項目如契約期滿未續約或契約終止,廠商須提供交接服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醫療院所
其他:附加說明
※請購單位聯絡人:國際合作組楊先生,電話:02-85907656。
※廠商應送投標文件如下,未依本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2.廠商設立(登記)證明(影本)1份
3.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或所得稅申報證明(影本)1份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以上2.3.項相關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倘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或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5.企劃書:一式12份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文件)正本乙式2份。 (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7.標單正本1份(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