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詳附加說明欄位)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租賃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
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屬代理人者,應於投標時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
附加說明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 本採購案租賃標的物有關之產權證明文件:
1. 房地產所有權狀影本。
2. 位置略圖。
3.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使用執照影本,並應標示房地產坐落之地號及房屋門牌號碼等。
6. 使用現況說明。
7. 標的物樓層之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等。
(二) 最近一期房屋稅及地價稅完稅證明影本,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申報證明文件。
(三) 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部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二、租賃期間:
(一)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得標廠商提具可供機關辦公使用之證明文件,並應至少提供2個月免計租金之裝修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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