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80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保留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金額以800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醫療、衛生、護理
■公(私)立大專院校
附加說明
請購單位聯絡人:照護司姚小姐,電話:02-85907121
履約期限:自106年1月1日(若決標日晚於106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應送投標文件如下,未依本規定投標,審標列為不合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廠商設立(登記)證明(影本)1份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或所得稅申報證明(影本)1份
(1)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以上2.3.項相關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倘為公(私)立學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得以出具授權投標本案之「公函」代之。
■企劃書:一式12份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文件)正本乙式2份。 (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標單正本1份(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報價不得逾本案預算金額)
■廠商如有本案執行之相關協同主持人,應檢附該等人員同意擔任之同意書正本。【至「專家諮詢小組成員之規定,另詳需求說明書-柒」】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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