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395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老人受虐現況問題暨保護工作成效研究」子計畫
(2)「性侵害現況問題暨防治成效研究」子計畫
(3)「我國保護服務政策規劃總體報告」子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2樓2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單位基本資格:學術或非營利機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單位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學術或非營利機構公函(正本1份)。
2.■非營利機構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1份)(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3.■非營利機構之最近一期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申報證明文件(影本1份)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4.■投標承作單位聲明書(正本1份)(投標單位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5.■衛生福利部承作單位資格暨規格審查表(正本1份)。
6.■「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正本1份)。
7.■計畫書(1式10份):須由計畫主持人於封面簽名處簽名(詳參需求說明書中「柒、計畫書撰寫格式、內容及應附相關文件」)。
8.■機構研發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註: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4條辦理):
(1)請簡要說明機構在學術及科技研究領域之研發能力及績效,包括學術成就、技術創新、政策管理(例如:曾執行各部會署政策導向型研究的具體成效)。新成立之機構,請提出具代表機構之成員的上述重要成就。參考範例詳如需求說明書附錄二。
(2)另請檢附曾接受國內外具公信力之團體評鑑合格之證明,倘無評鑑證明文件者無需提供。
二'電子領標:
■等標期期間內於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下載,系統網
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付費方式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規定辦理,本部未收費。
■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惟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規格聯絡人:劉小姐 電話:02-85906692
四、開標地點: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2樓205開標室
五、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六、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七、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八、本採購案免繳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