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請確認已由專人簽收)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單位基本資格:學術或非營利機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機構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學術或非營利機構公函(正本1份)
(二)非營利機構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1份)(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三)非營利機構之最近一期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最近一期之申報證明文件(影本1份)。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四)機構研發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註: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1.請簡要說明機構在學術及科技研究領域之研發能力及績效,包括學術成就、技術創新、政策管理(例如:曾執行各部會署政策導向型研究的具體成效)。新成立之機構,請提出具代表機構之成員的上述重要成就。參考範例(如附錄二)。
2.請檢附曾接受國內外具公信力之團體評鑑合格之證明,倘無評鑑證明文件者無需提供。
(五)投標機構(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投標單位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六)「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正本1份)。
備註:第(一)~(五)項,各投標單位檢送1份,第(六)項應每一計畫各檢送1份。
二、本案計畫規格需求說明內容如有疑義 請聯絡劉小姐【電話(02)8590669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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