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06A7288 已決標公告

106年度委託辦理「建置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配套機制」

衛生福利部 決標日:106/05/1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000,000
原始預算
$ 3,300,000
底價金額
$ 3,0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
機關代碼 A.2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洪彥齡
聯絡電話 (02)85906565
機關代碼 A.21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聯絡人 洪彥齡
聯絡電話 (02)85906565
傳真號碼 (02)8590605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23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因本欄位字數限制關係,詳細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詳如本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3/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4/13 10:00
開標時間 106/04/13 10:45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以前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醫療、衛生/■護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本案詳細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編派專責人員進行本計畫之執行進度專案管理,另為維持本計畫執行品質,應規劃有足夠且合適之人員,於執行地點辦理相關庶務協調、統計資料蒐集、聯繫窗口等事項。 2.組成專家諮詢小組,提供計畫執行諮詢服務,並依計畫執行需要召開會議及配合本計畫相關工作事項,研商相關病人自主權-預立醫療照顧計畫執行成效評估檢討等事項。專家諮詢小組名單(含所屬單位/科別)及相關訓練證明與經歷,請於服務建議書內述明。 3.針對醫師、護理師、藥師、營養師、心理師及社工師等,研訂病人自主權-預立醫療照顧計畫相關種子人員訓練之專業訓練課程。 4.辦理病人自主權相關種子人員訓練,至少4場次,參與種子人員訓練總人數至少200人,且參與人員應有來自各縣市醫療機構及長期照護機構,以建立機構推動此業務之能力。另針對病人自主權-預立醫療照顧計畫議題,舉辦大型政策宣導活動至少2場。 5.於所舉辦之各場訓練及宣導場次過程蒐集、分析、統計或彙總相關建議,於會後提供本部相關說明,並製作參考問題與解答,隨時修正後併入期末結案文件提供。 6.配合本部要求,列席相關會議、進行簡報或檢具相關報告(例如投影片檔案製作、政策報告、資料統計分析、資料收集……等)並備諮詢;每3個月提出工作進度報告供本部查考。 三、本案需求規格聯絡人:本部醫事司-魏承儀先生-聯絡電話:02-85907308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4/13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
機關代碼 A.2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洪彥齡
聯絡電話
(02)85906565
機關代碼
A.21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聯絡人
洪彥齡
聯絡電話
(02)85906565
傳真號碼
(02)85906050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23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因本欄位字數限制關係,詳細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詳如本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3/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4/13 10:00
開標時間
106/04/13 10:45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以前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醫療、衛生/■護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本案詳細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編派專責人員進行本計畫之執行進度專案管理,另為維持本計畫執行品質,應規劃有足夠且合適之人員,於執行地點辦理相關庶務協調、統計資料蒐集、聯繫窗口等事項。 2.組成專家諮詢小組,提供計畫執行諮詢服務,並依計畫執行需要召開會議及配合本計畫相關工作事項,研商相關病人自主權-預立醫療照顧計畫執行成效評估檢討等事項。專家諮詢小組名單(含所屬單位/科別)及相關訓練證明與經歷,請於服務建議書內述明。 3.針對醫師、護理師、藥師、營養師、心理師及社工師等,研訂病人自主權-預立醫療照顧計畫相關種子人員訓練之專業訓練課程。 4.辦理病人自主權相關種子人員訓練,至少4場次,參與種子人員訓練總人數至少200人,且參與人員應有來自各縣市醫療機構及長期照護機構,以建立機構推動此業務之能力。另針對病人自主權-預立醫療照顧計畫議題,舉辦大型政策宣導活動至少2場。 5.於所舉辦之各場訓練及宣導場次過程蒐集、分析、統計或彙總相關建議,於會後提供本部相關說明,並製作參考問題與解答,隨時修正後併入期末結案文件提供。 6.配合本部要求,列席相關會議、進行簡報或檢具相關報告(例如投影片檔案製作、政策報告、資料統計分析、資料收集……等)並備諮詢;每3個月提出工作進度報告供本部查考。 三、本案需求規格聯絡人:本部醫事司-魏承儀先生-聯絡電話:02-85907308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4/1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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