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 |
|---|---|
| 機關代碼 | A.2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5 會員組織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地址 | 115臺北市 南港區 忠孝東路6段488號 |
| 傳真號碼 | (02) 85906050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05/04/19 18:10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
| 原公告案號 | M04A6221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全區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13989387 |
| 廠商名稱 |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財團法人(不含學校)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愛國東路22號10樓 |
| 廠商電話 | (02) 23587343 # 305 |
| 決標金額 | 5,500,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5/04/19 - 106/03/31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104年度「鼓勵醫療機構妥善處理生育事故、手術及麻醉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案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5,500,000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5/04/19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5/05/06 |
| 契約編號 | M04A6221-1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5,500,00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A.21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 |
| 附加說明 | 本案原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870萬元整,得標廠商為「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履約期限為自決標日起1年(即自104年5月8日至105年5月7日止),因「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將於105年6月30日施行,該條例有關救濟經費之來源及用途等規定,均異於原有試辦計畫,為辦理原有試辦計畫於過渡期間之事務,故辦理契約變更,並經簽准追加原契約項目550萬元整及延長履約期限至106年3月31日止,另本案原契約價金(870萬元整),追加原有契約項目550萬元整,契約總價金總額變更為1,420元整,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四規定,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並依採購法第12條第2項、第13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在案。 |
| 履約期限 | 為自決標日起1年(即自104年5月8日至105年5月7日止),因「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將於105年6月30日施行,該條例有關救濟經費之來源及用途等規定,均異於原有試辦計畫,為辦理原有試辦計畫於過渡期間之事務,故辦理契約變更,並經簽准追加原契約項目550萬元整及延長履約期限至106年3月31日止,另本案原契約價金(870萬元整),追加原有契約項目550萬元整,契約總價金總額變更為1,420元整,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四規定,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並依採購法第12條第2項、第13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在案。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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