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2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155-1號
聯絡電話
(02)28201999#3363/2621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155-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155-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詳投標須知)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行號、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學術或機構公函(正本1份)
(二)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4.公立醫療機構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三)機構(廠商)之最近一期納稅或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最近一期之申報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投標機構(廠商)聲明書(投標單位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附「曾完成」之文件,應附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或足以證明已完成履約之文件佐證】。
(三)投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四)聯絡人:
1.規格及需求相關:02-2820-1999分機2621廖老師。
2.其他採購相關:02-2820-1999分機3368詹小姐。
(五)其他事項: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未依規定填寫大寫標價、蓋章及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者為不合格標。
2.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3.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非由負責人親自出席者請攜帶授權書)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5.開標當日經公告停止上班時,以次1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不另行公告(截止投標日亦同)。
6.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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