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2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155-1號
聯絡電話
(02)28201999#3363/3441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得標廠商之履約狀況,經機關評估後優良時,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1年之權利,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2.後續擴充各年度預算應視立法院審核結果辦理:倘年度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不辦理後續擴充增購;若經費遭刪減,則以經法定程序審查通過之預算金額為準,該金額須俟機關調整後另行通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155-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155-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 具清除、處理履約標的廢棄物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委託清除、處理規定之廠商。
(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4項、第5項及第29條第2項之管理辦法許可(或設置)之機構。
三、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公立機關學校得免附)。得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註:「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四、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納稅證明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依法免稅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檢附■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聯絡人
1.需求及計畫書相關:02-28201999分機3441郭小姐
2.投標文件相關:02-28201999分機3363陳小姐
(三) 其他事項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未依規定填寫大寫標價、蓋章及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者為不合格標。
2.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